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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敲诈勒索罪案欺骗与胁迫并存的索财行为定性

2016-02-11徐成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8期

文◎徐成



刘某等敲诈勒索罪案欺骗与胁迫并存的索财行为定性

文◎徐成*

行为人的索财行为往往同时具备欺骗与胁迫的双重属性。此种情形下的行为定性,在理论上争议颇多,司法实践中的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本文将以刘某等敲诈勒索案为中心,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对欺骗与胁迫并存情形下的索财行为定性进行探讨。鉴于行为人编造自己无法控制的恶害,并以此向被害人索取财物的情形在教义学上已有定论。[1]本文试图讨论的主题,仅包括行为人虚构自己能够控制之恶害这种单一情形。

欺骗 胁迫 索财

【案件事实、争议焦点与判决理由】

(一)基本事实

案例一:刘某等敲诈勒索案[2](2006)阜刑初字第0102号

2005年4月,李某以2000元低价购买赃车一辆。本案被告人刘某、冯某听说此事后,打算将该车据为己有。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冯某与姚某将李某约至指定地点,声称姚某为该车车主,并要求李某归还此车,否则将向公安机关报警。李某担心遭受法律追究,遂将该车交给“车主”姚某。事后,冯某实际占有该车,并在十余天后被交警部门查扣。后经公安部门查证,该车原是无锡市民周某的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刘某、冯某遂被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二)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二被告人所犯之罪的定性产生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在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时使用了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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