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与参股孙公司关联交易的
2016-10-21陈涛
法制博览 2016年6期
陈涛
摘要:上市公司与参股孙公司的关联交易属于实质型关联交易,规制显性关联交易的各种制度对治理实质型关联交易的效果较差,有必要完善上市关联关系与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设置关联人持股合并计算与上市公司资源严格控制制度,以更好地规制上市公司的实质型关联交易。
关键词:上市公司;孙公司;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竞业禁止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050-02
一、引言
上市公司与普通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问题近年来得到学者们较为充分的研究,但是上市公司与孙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尚未引起学者的充分重视,尤其是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微量参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常常被忽略。第三人控股,上市公司和关联人的关联人少量参股所组建的孙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参股股东所持股份均没有达到5%的上限,就会被排除在有重大或实质影响的关联交易之外。实际上这类单个关联人或关联人的关联人参股不足5%股权的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非公允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事项时有发生。对这类关联人与上市公司微量参股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如何规制有待我们去探索。二、上市公司与微量参股的公司属于隐晦型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一般是指与上市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我国《公司法》第217条第4款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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