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政府网络监管的比较分析
2016-10-21付国英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6期
【摘 要】面对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传播网络谣言、进行网络诈骗以及参与网络恐怖主义等不法活动的日益增多,急需政府在网络监管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净化网络环境,保证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我国是政府主导型的网络监管模式,美国政府采取的是政府指导行业自律模式,通过比较中美两国政府的网络监管方式,以期为我国网络监管的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网络监管;中美两国;政府主导;行业自律
目前世界各国对互联网的监管管理模式大致可以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和“政府指导行业自律模式”这两类。政府主导模式即政府在网络监管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而政府指导行业自律模式则是更加倚重互联网业界的自律与规范。中美两国则各自是两种监管模式的代表,比较两国的政府网络监管,对于我国互联网监管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政府网络监管
(一)我国政府网络监管方式
我国建立起来的是政府主导型的网络监管模式。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履行自身职能监管网络。我国政府现有的网络监管方式,是以网络法律法规为基础,各级网络监管部门履行自身的网络监管职责,以渠道监督和问题监督两种方法为主的网络监管方式。从网络监管执行方式的角度来看,我国政府对网络信息的监管一般都集中在信息资源与信息流通渠道,即对参与网络的网站,发布信息的终端,还有各种网络运营商进行监督,这可以概括为渠道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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