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简论格劳修斯的自然法理论

2016-10-21珠那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6期

珠那

【摘 要】格劳修斯是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近代理性自然法理论的思想家。他吸取了古希腊罗马自然法理论的精华,扬弃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并按照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法理论,开创了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

【关键词】格劳修斯;自然法;自然权利

格劳修斯继承了古代自然法的这些思想,并在新的社会历史基础上对自然法思想给予了论证。他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思想所下的命令,它按其是否合于理性指出一种行为本身是否具有道德根据或道义上的必然性,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这种自然法是最根本的法,是一切善恶的准则。

格劳修斯自然法的基础在于人类本性。具体地说自然法有三个来源。首先,他认为自然法源于理性,也可以说源于人性,在他的观念中理性即合乎人的本性,因此,人性也可以等同于理性。因此,自然法的基础在于人的自然人性。他认为,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重要特征就是人类有理性,而这个理性是不分民族、不分性别,人人具有的天赋和能力。即使没有上帝,人类也能够依据自己的理性行事,并且自己找出道德上的行为规范。在通常的情况下,人类不会为盲目和轻率的感情冲昏头脑,也不会轻易地被威胁和利诱引入歧途,也就是说,人们只要保持着正常的理性状态,行为就是公正的、善的,反之就是恶的、不义的。换句话说也就是,理性是判断一切是非、善恶的标准。……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