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无效婚姻制度

2016-10-21叶孙玉

山东青年 2016年8期

叶孙玉

摘要: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从法定事由、申请主体、宣告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对无效婚姻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其在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无效婚姻制度也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如法定事由缺乏原则性规定,申请主体范围过窄等,因此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迫在眉睫。

关键词: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婚;可撤销婚;完善

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而自愿结合的合法形式。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大量违法无效婚姻,严重影响我国现行婚姻制度和家庭社会关系。因此,研究探讨无效婚姻制度,对于完善立法,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

无效婚姻并不是一种单独的婚姻种类,它是指因缺少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的一个概念。[1]当前,各国法律在明文规定婚姻成立要件的同时,大多设有无效婚姻制度,以此作为避免和处理违法婚姻的对策。

关于无效婚姻制度,其历史最早可追溯到古巴比伦王国时期,《汉穆拉比法典》第128条即把事先未订立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到了欧洲中世纪寺院法時期,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定已经相当完善。该时期创设的无效婚姻理论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无效婚姻制度。法典将无效婚姻分为两种,即绝对无效婚和相对无效婚。……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