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之异议权研究
2016-10-21刘宗武刘毅
山东青年 2016年8期
刘宗武 刘毅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二款赋予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异议权。但该规定存在异议的内容未能予以区别细化、处理异议的方式单一、异议权具体行使缺乏具体规定等问题,应区别细化异议的内容、规定异议权的告知程序和期限、明确异议提出的法定期限和方式。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异议权;细化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发源于近代德日的暂缓起诉制度为滥觞。该制度“很大程度上也是检察实务部门扩张不起诉裁量权的试探,承载了一部分对原有酌定不起诉制度缺陷的矫正功能”,①因而对该权力进行约束和制衡自然也就成为与其相生相伴的问题。正是基于这一立场的考虑,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二款赋予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异议权。易言之,异议权的赋予本身属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制约机制范畴,这一规定体现出保障相关当事人权利以及确保制度规范运作上的重要价值。然而,同样不容忽视是,由于该规定存在对异议的内容未能予以区别细化、异议权具体行使缺乏细则等瑕疵,因而如何在实践为对该权利提供有力的保障就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异议权之规定
为我国立法所确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所规定之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对其可施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宣告刑的情况下,基于刑法谦抑诸原则,在综合考虑其悔罪表现等因素的基础上,先行作出附加一定条件的不起诉决定,并以此作为正式而具有结案意义的不起诉前提和基础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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