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机制构建
2016-10-21李存发
山东青年 2016年8期
李存发
摘要:刑事诉讼法将对强制医疗执行纳入刑事诉讼监督范畴,并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司法实践过程中,强制医疗执行存在着诸如制度配套不足、执行主体不明确,执行费用承担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完善等不足,制约检察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检察机关应从规范机制、畅通渠道、提升效果等方面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监督效果。
关键词: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机制构建
一、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六十二条至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强制医疗交付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交付是整个执行程序的入口,执行是决定的具体体现。一是被强制医疗的人是否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是否存在错误;二是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是否及时交付公安机关执行;三是公安机关收到法院的执行文书后,是否按照规定将被强制医疗人送交强制医疗机构执行;四是强制医疗执行机构在收治精神病人时相关法律文书是否真实有效,治疗措施是否必要合法,采取强制手段是否必要。交付及执行程序是否合法,是人民检察院监督的重点,对存在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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