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金龙盗窃一案
2016-10-21蔡晓颖
山东青年 2016年8期
蔡晓颖
摘要:被告人张金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当中仅有2015年5月9日4时一份系有罪供述。指定辩护律师会见后,告知一审案件承办人被告人张金龙提出该份供述系遭受刑讯逼供所作,提出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且被告人张金龙入所检查确实有伤。一审案件承办人遂组织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将非法证据排除这一方面的线索、证据罗列,便于清晰焦点。
【裁判要旨】
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先行调查。被告人应就其认为的非法证据提供的线索,由公诉人针对性地提供相应证据进行说明、补正。控、辩双方的证据不能排除非法证据的,则不予排除。
【案例索引】
一审: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刑初字第1833号
二审: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刑终633号
【案情】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金龙,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凤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凤凰县木里乡木里村 5组。2013年9月2日因盗窃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温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2015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金龙伙同他人至温岭市箬横镇桥下村朝阳路160号,撬门入室,窃得被害人陈世朝的1000多元人民币、两部手机(其中一部是iphone4手机)。经鉴定,被窃iphone4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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