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企业分立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10-21郑标
财会学习 2016年9期
郑标
摘要:国家相关财税文件对企业分立税务处理进行了分类,但仍不是很详细。因此企业分立进行税务处理还要进行分析,并对文件没有涉及的涉税问题提出相应性政策建议。
关键词:企业分立;重组;涉税处理
国家财政部发布财税文件,将企业分立后存在分为存续分立,如果企业分立后不存在就为新设分立。
一、企业税务处理选择
财税文件把企业重组分为一般性、特殊性两种税务处理。其中文件明确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经营活动符合回家规定。2、被收购、合并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3、企業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没有对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进行改变。4、重组交易对价中金额符合相关法律。5、企业重组中的原股东连续12个月内没有转让股权的。企业重组后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有一项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不能进行特殊性税务风险。
企业分立业务要根据股东变化和股权情况来进行税务处理。是否确定纳税义务就看交易实际发生行为与实际发生时间。总得来说,即时确定纳税义务则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后置纳税义务则是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税务处理政策分析
(一)企业分立所得税处理与工商处理难以协调
财税[2009]59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不改原本的实质经营活动,在被分立股东仍取得分立股权情况下。总的来说就是企业分家但股东不分家,则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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