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刑时代:中国法律传统肇始之基
2016-10-21龙大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5期
龙大轩 梁 健
礼刑时代:中国法律传统肇始之基
龙大轩 梁 健*
目 次
一、早期礼刑关系考辨
二、从舜“修五礼”和命伯夷“典三礼”看礼刑之统一
三、从“禹合诸侯于涂山”看礼刑之施用
四、余论
上古夏商周作为礼刑时代,是中国法律传统的肇始之基。这段时期的礼具有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属性,礼既具备了道德规范的形式,又具备法律规范的形式。其时并不存在独立于礼的法,其法律形式主要是“礼”与“刑”。礼乃行为规范,刑为制裁手段,即刑罚。刑依赖于礼而存在,囊括在礼的范围之中。所以上古夏商周,法在礼中,礼外无法,出礼入刑,这是中国法律传统礼法体系的原生状态。夏商周礼乐刑政“大统”的确立,既是中国法律传统的肇始,也是后世道统所源与“大经大法”所本。
礼刑时代 中国法律传统 上古夏商周
自人类社会步入法律文明时代以来创制了不同的法系。就其历史影响性而言,有五大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以及以中国为主体的中华法系。有文字可考的大量文献和出土文物表明,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迄今至少已有四千余年之久。中华法系以鲜明的民族特色在人类文明史上独树一帜,被公认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从《周易》、《尚书》到历代史籍,从甲骨、金文、简牍到近现代历史档案,从帝王的诏旨、榜文到乡规民约、各类契约和民事习惯资料,有关法律制度的记载文字汗牛充栋,二十四史中的《刑法志》则较为集中地记述了各代法制沿革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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