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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的海事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2016-03-08徐国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5期

徐国栋

古罗马的海事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徐国栋*

目 次

一、古罗马的海运及其风险

二、罗马私法和公法应对海事风险的机制

三、罗马法中的海上保险合同

四、结论

古罗马成为一个海事国家后,地中海成为其重要的客运和货运通道。但海运面临风暴、海盗和道德风险,为了减少此等风险对私人的压倒性损害,罗马法发展起了自己的海上保险制度。它们有罗得弃货规则、海事借贷、海上保险合同。人身险、穷人团和国家承担海损制度也起到化解海上风险的作用。保险法是商法的重要部分,证明了罗马存在保险法,罗马有商法也就不言自明了。事实上,商法中世纪起源说和保险法近代起源说都是可以商榷的。

海上保险合同 罗得弃货规则 海事借贷 穷人团 圣保罗

一、古罗马的海运及其风险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应靠海,这样容易利用海路,但又不能濒海,否则敌军易进入,且公民容易受外国礼法影响。〔1〕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58、375-376页。雅典城的坐落印证了该理论。该城靠海,但到比雷埃夫斯港口需要走8公里。罗马城的选址似乎借鉴了雅典的经验:靠海而不濒海,从罗马城出发到奥斯提亚港需要走25公里。8公里的距离让雅典成为一个海权国家,而25公里比8公里多了17公里,多出的17公里的阻隔让早期的罗马人成为农夫而非海员。尽管如此,第四任王安库斯·马尔求斯(Ancus Martius)修造了奥斯提亚(Ostia)港,通过输入货物并征收关税收海洋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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