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公安部队权
——以《宪法》第120条为核心
2016-10-21郑毅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5期
郑 毅
论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公安部队权
——以《宪法》第120条为核心
郑 毅*
目 次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二、回溯:民族自治地方公安部队的前世今生
三、规制:从政策实践到法律权利
四、祛魅:民族自治地方公安部队的属性之辩
五、前瞻:民族自治地方组织本地方公安部队权的制度展望
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公安部队权是《宪法》第120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4条所列举的重要自治权类型,其历史可追溯至战争时期的少数民族武装。但在目前的立法、研究和制度实践中,该权利却被忽视。本质上,民族自治地方公安部队属于公安部队的特殊类型,而非学界通说认为的武警序列,其对于民族地区公安执法所面临的诸多困境亦具有天然的应对优势。在我国当前边疆民族地区暴力恐怖事件频发的情况下,应明确组建这类公安部队的功能目的、参照体制、法定程序和制度路径,切实激活相关条款,使之在新时期民族自治地方公安执法工作中发挥应有的建设性作用。
少数民族武装 民族自治地方公安部队 《民族区域自治法》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同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也提出:“要加强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修订完善有关民族工作的法规条例。”这是对于新时期我国边疆民族问题和社会发展问题新形势的历史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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