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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决框架下全民公决的条件限定

2016-10-20马敏

马敏

摘 要:民族自决原则和国家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确认的强制性规范。在殖民独立时期,两项原则和谐共存,但后冷战时期,两项原则矛盾突显。这源于对民族自决原则的界定不清,以及民族分离主义的干扰。分离权只有很少一部分能用民族自决来规范,现今国家国内民族的“独立”实际上都是分离。行使这种分离权需要依靠全民公决,公决本身也有严格的条件限定。我国少数民族或者边界地区绝无可能脱离我国的主权领土,因为我国并不存在关乎人权的不合理措施对待。

关键词:民族自决;分离权;独立公投;全民公决

中图分类号: D99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6)05-0054-05

民族自决原则(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或称人民自决权,是20世纪以来国际法确立的一项根本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把自决的主体总结为民族,要防范以民族为联系纽带的概念偏差,国际法的表述是peoples,而不是ethnic或ethnic group。该原则或者权利原先是一个政治概念,在列宁和威尔逊总统等的推动下成为国际法内容(1914年列宁在《论民族自决权》中首次系统阐述民族自决权理论,1918年威尔逊总统宣布的“十四点计划”也包括了这项原则)[1]。由于该原则内涵的概括性,它总是被多民族国家的分离主义或分裂主义利用,成为所谓的“民族独立”的正当化基础。实际上,民族自决原则在对外独立方面应作狭义解释,仅能理解为受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民族摆脱殖民统治,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基于传统国际法原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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