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2016-10-20刘芳芳

商情 2016年7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效力规章制度

刘芳芳

[摘要]: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效力高低一直以来存在较大争议,这一问题严重影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通过对二者关系的研究,分析效力高低,以求解决现实应用之困境。

[关键词]: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 关系 效力

一、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企业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的前提,而企业规章制度则是劳动合同履行的有力保障,在劳动关系建立、存续直至解除、终止的过程中,两者都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对两者关系还可以具体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分析。

1.对劳动关系都具有约束作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对劳资双方权利义务都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为规范,是用人单位组织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制度;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与企业规章制度一样,都具有约束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效力。

2.内容交错或互补。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许多事后可能发生的事项尚未考虑到,因此劳资双方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可能面面俱到,存在着补充完善的可能性。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在合同中约定“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条款,表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承认企业规章制度并接受其约束。上述情形的存在,形成了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内容交错的格局。在这种交错关系中,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在部分内容上实际是近似甚至是相同的。

(二)区别

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都是确立劳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规范劳动行为的准则、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因此,从二者的目的来看,具有一致性,均是为调整企业劳动关系而存在的。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地位不同。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单方制定的对所有员工普遍适用的管理规则,是企业针对非特定员工所制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所进行的特别约定,其中的规定事项仅仅是针对劳动者个体的。

2.制定程序不同。企业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企业内部向全体员工公示,让员工知晓方能生效执行。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虽然有劳动者参与,但其最终还是由用人单位行政部门决定。而劳动合同的制定、修改只要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无须经过其他复杂的程序。

3.目的不同。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整个企业经营管理秩序,保护全体员工合法权益,其约束或保护的是整个企业的所有员工和企业管理方。而劳动合同是用于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劳动权利和义务,约束或保护的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

4.效力范围不同。规章制度的内容是集体性的,它的效力范围也是整个企业,对象是全体员工。劳动合同的效力仅适用于企业的单个劳动者,对其他劳动者无法发生法律效力。

二、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发生效力冲突时应如何抉择

实践中,劳动合同包含企业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附属于劳动合同的情形屡见不鲜。但是由于企业规章制度本身可能存在和劳动合同相抵触的内容,因此就会产生判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效力孰高孰低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解释是从尊重劳动者选择权的角度作出的,规定了劳动合同效力高于企业规章制度,但在劳动者没有主张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请求权时,如何判定两者的效力呢?笔者主张判断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效力要贯彻“劳动合同优先原则”和“有利劳动者原则”。

首先,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效力高于企业规章制度,这是首要的规则。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是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行为,企业规章制度虽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有部分职工参与,但其制定主体仍然是用人单位,最终还是要由用人单位行政方面决定和公布。企业规章制度往往被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其效力层次显然应当低于体现缔约双方自由意思表示并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的内容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效力优先的原则。企业规章制度作为附件从属于劳动合同,反映了规章制度在效力层次上的从属性。

其次,保护劳动者利益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如果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对劳动者更有利,宜优先适用企业规章制度。从司法解释得知,在法院判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冲突的效力高低时,要以有利于劳动者为根本原则。这样规定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企业在当前民主管理措施不完善的现状下,滥用用工自主权,单方任意改变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规章制度如何与劳动合同有机衔接

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一样,都必须在动态的管理模式下由企业管理者实施掌控,在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体现“劳动者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这一内容,实际执行過程中发现有新的情况而规章制度中尚未明确的问题应当立即予以修订。作为“内部宪法”,规章制度既要体现公平的价值内涵,又要成为企业管理者可以利用的实用工具;既要有技术性、原则性,又要给企业管理留有余地。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到管理层与普通员工的人力资源价值区别,在内部管理规章中应采取普遍适用的原则性条款,而在各自的岗位职责中要将奖惩制度拉开距离,以便在实际操作中体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样,劳动合同中应当体现员工具体的工作内容,如果无法分门别类地起草制订多种劳动合同,可以援引企业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的相应条款,如在工作内容后填写“参见公司规章第X章及XX岗位职责”等。管理手段仅凭劳动合同文本的约制是无法反应出来的,因此,内设机构框架较大,分层管理严密的企业,各种配套制度越细致越全面,规章制度原则性和概况性就越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灵活性就越高。

猜你喜欢

劳动合同效力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墙化”更需“强化”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之再议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劳动关系探讨
维护劳动关系团结的内部规范探析
浅谈劳动法领域的“推定解雇”制度
你是否有逆反心理?
运用“热炉法则”做好安全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