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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电子支付方式的法律风险规制研究

2016-10-20宋剑英

商情 2016年7期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监管

宋剑英

[摘要]:互联网金融催生出一种新型的电子支付方式,也就是第三方支付。这种新型的支付方式,有着独特的优势特征。但我国对于新型电子支付方式还存在一些法律监管空白,导致新型电子支付在交易中隐藏着较多的法律风险问题。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关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稳定有序发展,因此有研究规避这些法律风险的必要性。

[关键词]:互联网 第三方支付 法律风险 监管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支付方式,凭借其高效,低成本的货币支付结算模式,近年来发展迅速。但是由于目前国内这种新型的电子支付缺乏完备的有效法律监管制度,导致这种电子支付方式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风险,不仅严重影响了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同时还影响了网络交易者的自身利益。本文将通过分析这种电子支付方式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而对规制着风险提出一些合理建议,促进这种支付体系整体稳定和安全。

一、新型电子支付方式存在的法律风险

2010年9月中央人民银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位为“非金融机构”。但是“非金融机构”是一个十分笼统的概念,没有明确的解释,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新型电子支付存在着潜在的问题和风险。

首先,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该种支付提供的支付中介服务实质上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结算业务,介于网络运营和金融业务之间的“灰色地带”,已经明显突破了现有的一些特许经营的限制,为资金的非法转移和套现提供便利,构成潜在的金融危险。

其次,沉淀资金及其产生的孳息风险。由于从卖方发货到买方付款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使得平台上积聚了大量的资金。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此种支付利用用户的备付金从事投资等营利活动,用户根本没有办法察觉。另外,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建立金融机构关于资金风险控制和补救的措施,加上部分平台自身的注册资本和价值远低于用户备付金的总和,备付金的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再次,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风险。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缺乏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用户的信息资料存在泄漏的风险,一旦资料被泄漏,将造成巨大的金融损失;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面临暂停或解散时,用户资金面临风险,由于缺乏退出时的相关消费者保障机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帐号及帐号中的资料信息如何进行保护,也没有明确的监管机制。

最后,洗钱、套现、诈骗、偷漏税等非法活动的风险。由于网络交易隐蔽性、匿名性的特点,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难度增大,第三方支付平台容易成为资金非法转移和套现的工具;由于我国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未实现网络实名制,网络的虚拟性会诱发诈骗等犯罪行为。

三、新型电子支付方式的法律风险规制建议

为了防范新型电子支付方式的上述问题和风险,必须加强法律监管,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对其进行规制。本文从该支付方式容易产生的法律风险角度出发,提出适合我国的规制这些风险的建议。

第一,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准入机制。一方面,在注册资本要求额度上,可以降低新型电子支付平台进入支付市场过高的初始注册资本金要求。另一方面,从资本充足率要求上来看,笔者认为应当契合实际内外在因素,考虑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实缴货币资本占日均客户备付金余额的比例要求由当前规定的10%降低至7%。

第二,加强沉淀资金的管理。一方面,要完善沉淀资金监管制度,可以有条件的允许一些规模大、信誉好、资质高的新型电子支付平台对专用账户里的部分沉淀资金进行低风险、收益有保证的合法投资,实现沉淀资金的有效增值。这样的做法,对新型电子支付平台和客户来说都是互惠互利的,可以达到双赢的局面。其次,明确沉淀资金孳息归属在沉淀资金归属已经有了明确以后,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也就不再是虎狼般难克的攻坚。因此,加强相关立法让新型電子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孳息有个明确的归属已是剑在弦头、刻不容缓。

第三,加强对金融违法犯罪的规制。首先,要加强对信用卡套现的规制。例如:通过收取服务费的方式提高套现成本,以及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其次,加强对反洗钱的规制。必须努力通过完善网络洗钱相关立法,建立相对系统的法律体系,打击遏制网上洗钱的犯罪行为。最后,要加强对网络诈骗的规制。由于以新型电子支付平台为载体实施诈骗活动是近些年才出现的新型犯罪现象,我国的法律明显滞后于现实。因此,我国应逐步完善新型电子支付平台相关立法,对新型电子支付领域金融诈骗行为进行全面规制,保障网络安全,维护金融秩序。

第四,构建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的监管体系。一方面,要重视央行的监管主体地位,以央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为基础的相关监管权则必须由央行继续保留。另一方面,必须做好协同监管部门间的配合工作新型电子支付平台的监管权单单由中国人民银行来行使是远远不够的,选择工信部门、商务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税务部门等多个监管部门,与银监会一起协同人民银行做好新型电子支付领域的监管工作,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利范围。

四、结语

新型电子支付方式依靠互联网技术的快捷方便,作为买卖各方交易过程中的支付中介平台,凭借自身的优势特征,在支付结算业务领域迅猛发展,成为当前互联网经济发展中的一股强大动力,推动电子商务向前发展。因此,必须完善我国关于新型电子支付的法律规制,而相关法律文件和意见稿的相继出台,理论界的不断讨论研究都表明了监管部门对该问题的重视。

参考文献:

[1]阿拉木斯.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所面临的七大法律风险[J].电子商务,20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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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大旗,邱潮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职责分工的探讨——兼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制定[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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