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2016-10-17
江西教育A 2016年8期
关键词:教师
编者按:今年是职称改革全面实施后首次职称评审年。5月,我省出台了《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新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在制度层面,有很大突破;在评审标准上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体现了不少新的导向。但在具体实践中,新政策要落实到位,仍需各地各级评审机构坚持基本原则和根本导向,才能使评审标准不偏离。为此,本刊全文转载《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并邀请了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基层教师从各自角度,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岗位竞聘,拟聘为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职务人选进行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确保评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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