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2016-10-17杨慧文
江西教育A 2016年8期
杨慧文
依法治教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11月20日经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截至2014年,江西省共有各级各类学校24908所(不含农村教学点),在校学生1004.44万人。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牵涉到千千万万个家庭。针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和法规。在近几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常常在事故原因、责任分担、赔偿范围等方面纠缠不清,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此,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借鉴有关立法的成功经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解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问题。因此,制定好一部既符合我省实际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对于有效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制定的主要过程
《条例》制定过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调研阶段。共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13次(不包括《条例》起草的工作研究、集中讨论修改、工作调度等会议)。二是起草阶段。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省教育厅于2015年7月15日将八易其稿的《条例》(草案)(送审稿)呈报省政府。三是审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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