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科教统筹主体权力边界划分与权责关系界定研究
2016-10-12储诚炜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6年3期
□储诚炜
[1. 安庆职业技术学院 安庆 246003;2. 安徽大学 合肥 230039]
农科教统筹主体权力边界划分与权责关系界定研究
□储诚炜1,2
[1. 安庆职业技术学院 安庆 246003;2. 安徽大学 合肥 230039]
农科教统筹推进的过程就是各种施行主体参与、赋权与退出的博弈过程,是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两个命题中互相补充、互相博弈的动态过程。基于安庆市实例剖析,农科教统筹必须保证政府在目前推进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与此同时,要准确界定政府和市场的权力边界和权责关系,合理界定各施行主体的职能与责任,通过培育多元施行主体,系统推进农科教统筹事业的发展。
农科教统筹;权力边界;权责关系
农科教统筹,是指政府统筹协调下,使农业、科技、教育等各种主体、各种资源、各种权力、各种要素和各个行业通过协调和合作,形成强大合力,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振兴。农科教统筹模式兴起于上个世纪80年代,在长期的实践探索中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模式和做法,从类型上来看,有政府主导型、院校主导型、项目依托型、企业主导型等和基地建设型等几种模式。不同类型模式的判定与划分是以施行主体是否起主导作用为基本标准,在本质属性上都属于社会统筹管理,“社会管理的本质是公共合作治理,它不能依靠党和政府包揽,需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媒体、民众的合作联动。”[1]不同施行主体共同发挥作用,是农科教统筹的本质要求,“基于利益博弈视角,利益攸关方在利益博弈过程中达成的动态均衡程度,是导致不同服务模式存在的深层次因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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