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的勘验容忍义务探析
——以类型化案例为视角
2016-10-10杜杏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杜 杏
(武汉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2)
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的勘验容忍义务探析
——以类型化案例为视角
杜杏
(武汉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2)
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大部分依靠证据,但是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会出现证据偏在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形,为查明案件事实可能需要对方当事人诸如接受抽血等命令的协助,在勘验这种证据方式中表现为勘验容忍义务。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何种情形下负有勘验容忍义务,有无拒绝理由以及不当拒绝时的法律后果如何,对此应规定在一切有必要的场合,法官进行真实主义和个人自由利益衡量,并且考虑各种因素后,可以决定当事人负有勘验容忍义务;除有正当事由外当事人不得拒绝,否则法官可对其采取间接强制措施。
亲子关系诉讼;当事人;勘验容忍义务;间接强制措施
一、我国立法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规对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的勘验容忍义务均没有系统、明确的规定,但是与此相关的某些问题的规定却散见于其他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为《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二)涉及身份关系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2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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