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视阈下刑事程序分流机制的建构
2016-10-05李伟杰
闽台关系研究 2016年4期
李伟杰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审判中心主义视阈下刑事程序分流机制的建构
李伟杰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构建完善的刑事程序分流机制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补充和保障。我国刑事程序分流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应在全面检讨的基础上,以保障人权为建构基础,拓宽刑事程序分流渠道,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追诉裁量权,改良考绩制度和完善刑事程序分流机制的配套措施体系。
关键词:审判中心主义;刑事程序分流;人权保障;追诉裁量权;考绩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严格司法”的目标,并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举措。为此,《决定》还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即“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学界将这一系列的改革理念与制度设计总结为“审判中心主义”。“审判中心主义”的使命在于将刑事诉讼程序的重心由侦查环节拉向审判环节,明确侦查与起诉应紧紧围绕审判展开并为其服务,解决“庭审虚化”的痼疾,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使庭审朝着实质化、精密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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