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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重构
——基于“诉因出现说”和“诉讼类型化”的比较

2016-10-05史寅超

闽台关系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类型化

刘 芳,史寅超

(1.中共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福建福州350001;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福建福州350001)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重构
——基于“诉因出现说”和“诉讼类型化”的比较

刘芳1,史寅超2

(1.中共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福建福州350001;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福建福州350001)

摘要: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承载着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和维护行政秩序的双重价值。最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作为起诉期限起算点,在司法审查中更容易把握,但该标准未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时对其利益是否受到侵害的主观认知,而该认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诉权有重要影响。因此,该标准在维护行政秩序时难免弱化了对行政相对人诉权的保护。在比较“诉因出现说”关于起诉期限起算点和“行政诉讼类型化”对起诉期限区分的基础上,以“行政行为公布之日”或“申请之日”为客观起算点,借鉴“行政诉讼类型化”对起诉期限的区分设计,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

关键词:起诉期限;诉因;行政诉讼;类型化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较多的话题,该制度直接影响甚至决定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的行使。基于法院以“超过行政诉讼法定期限”为由而将大量的行政争议拒绝于法院大门之外的现实,理论界对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及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表示出担忧,纷纷献计献策,试图通过重新解读现行立法中的若干概念来对行政诉讼期限制度进行修正,或者大胆论证,建议将整个行政诉讼时效制度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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