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吐鲁番坎儿井买卖*
2016-09-29赵毅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赵 毅
(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北京100081)
基层社会是国家统治的基础,特别是边疆地区,在族群多元复杂的情况下如何找到一种行之有效的治理方针,是国家治理中长期探讨的课题。而吐鲁番坎儿井买卖所呈现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清朝在新疆区域社会经济治理理念的一个体现。现今关于晚清吐鲁番坎儿井买卖的研究,前辈学者已有涉及①详见金玉萍:《清季吐鲁番地区的租佃契约关系——吐鲁番厅察合台文文书研究》,《西域研究》2001年第3期。王金环:《清代新疆水利开发研究》,新疆大学硕士论文,2004年。张世才:《清同治后吐鲁番地区土地买卖的形式及特点》,《西域研究》2006年第4期;《清代天山南路维吾尔族社会经济发展之不平衡——以地权转移为例》,《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田欢:《清代吐鲁番厅法律文书所见“租卖”土地交易》,《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主要集中在吐鲁番土地买卖上,对于坎儿井买卖契约本身和其买卖关系,及其所反映的清朝对新疆区域经济的治理理念和族群互动等内容关注甚少。故本文试图对这些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前贤。
一、坎儿井买卖契约
据《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中不完全统计,吐鲁番坎儿井买卖契约有64份,其中汉文45份,察合台文19份。这批契约订立的时间,跨越道光至宣统。作为光绪年间吐鲁番厅的档案为何会出现道光年间的契约?究其原因有二。
其一,变乱时,坎儿井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光绪三年(1877)吐鲁番收复后,善后局员雷声远推行“汉民有契据认领,准其认领补修,无契认领者,作为绝产”[1]册6,308的认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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