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非货币资产交换行为的税收与会计处理
2016-09-29寿仁贤
财会学习 2016年18期
文/寿仁贤
试析非货币资产交换行为的税收与会计处理
文/寿仁贤
非货币资产交换,通俗地讲,是一种“以物易物”的特殊交易行为,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物物交易。
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里规定,主要以两个前提条件,一是非货币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二是交易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以此确定了两种计量模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尤其是对商业实质的判断,充分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结合非货币性交换资产的各自性质、类别,具体分析其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风险、时间和金额,并考虑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综合上述各种因素,确定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价值计量模式,最终保证资产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与会计准则维护会计信息质量的立场不同,税法的立场在于保障国家税款,公平税收。非货币资产交换行为在税收处理中只允许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承认账面计量模式。在企业重组政策,允许符合税法条件的非货币资产交换行为,按资产原计税基础暂时确认,给予资产价值确认时间性差异的优惠待遇。
在工作实务中,碰到以下一个真实案例: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房产项目,在20××年10月由某行政村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综合楼立项,用地面积8539平方米。20××年7月20日该公司与该行政村签订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同意,20××年12月该行政村取得综合用地的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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