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性质、高管持股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
2016-09-27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吕素莉天津城建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陈洁
财会通讯 2016年24期
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 吕素莉 金 宇 天津城建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陈洁
产权性质、高管持股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
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吕素莉金宇天津城建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陈洁
承担社会责任已成为促使企业和谐发展的新战略,高管持股激励机制增强或削弱了长短期财务绩效,能否进而影响社会责任承担水平,本文结合RESET检验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探究。研究发现:高管持股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有显著倒U型关系;进一步分析发现,相比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水平更高;不同产权性质企业的高管持股对承担社会责任的影响存在差异,非国有企业的高管持股与社会责任承担的非线性关系更显著。本文研究了高管持股与社会责任承担的非线性关系,以期为以股权激励为目的的公司治理理论提供参考。
社会责任承担高管持股利益趋同效应壕沟防守效应产权性质
一、引言
1984年弗里曼提出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虽归属所有者,但应兼顾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社会、环境等利益,需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人民网和公益研究院联合发布的报告指出,我国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正以高于20%的速率逐年增长,可见员工权益、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社会问题已成为热点。同时2006年1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从法律层面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做出强制性要求。随着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政策法规的陆续完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是必然之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