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分析

2016-09-24刘宏渭杨雨潇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3期

刘宏渭 杨雨潇

摘要: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悬赏广告被应用于社会多个领域。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悬赏广告的规定却不够明确,难以处理一些疑难复杂的实践问题,并且引发法学界的长期争论,矛盾的中心所指就是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理论界主要存在“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观点,此两种观点各有利弊,但“单独行为说”较之于“契约说”更具优势,一方面弥补了“契约说”的缺点,另一方面使法律关系明确化。通过对悬赏广告的概念和现行的规范作简要分析,吸收借鉴国内外法学界的研究成果,对这两种观点进行系统的比较,在支持“单独行为说”的基础上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以及建议,从而兼顾各方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单独行为说;契约说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6.03.04

前言

随着悬赏广告的日益增多,因其引发的诉讼和纠纷也每每可见。可是,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法学界对此观点不一,由此导致经常出现类似案件处理的结果截然不同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以公报形式发布的两个案例,对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界定并不一致,“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中,二审法院将“寻包启示”的性质界定为要约,而在“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中,二审法院称“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将悬赏广告界定为单方法律行为。……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