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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资格审查的立法完善及职能行使

2016-09-21王晓滕修福

人大研究 2016年9期

王晓 滕修福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对选举法的第六次修正,进一步明确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进一步完善了代表资格审查制度,对新一轮各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代表资格审查的职能行使提出了新要求。

代表资格审查制度的立法完善

代表资格审查制度,我国早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的中华苏维埃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时期,就已实行。1954年9月21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1954年地方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从上述这一条款不难看出,当时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还只是人代会期间的一个临时性机构,再说1954年地方组织法也没有规定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这样的常设机关。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重新制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虽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常设机关,但是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规定仍沿袭1954年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即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在地方人大举行会议时设立的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的临时性机构(1979年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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