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对特定民事活动的有限介入
——对完善《民法典》编纂的思考
2016-09-21廖中洪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3期
廖中洪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论检察机关对特定民事活动的有限介入
——对完善《民法典》编纂的思考
廖中洪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鉴于民事活动中监护、收养、未成年人财产管理,以及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活动所具有的特殊性,检察机关有限介入这些特定民事活动不仅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而且比较大陆法系不少国家有关《民法典》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对于检察机关有限介入民事活动作出明确规定,也是大陆法系不少国家普遍认同以及遵循的一项立法规则。为此,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必要的补充与完善。
民法典编纂;征求意见稿;检察机关;介入民事活动
引言
《民法典》作为民事法律中的基本法,以及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其编纂必将涉及诸多问题,其中是否应当将检察机关纳入《民法典》并对其介入某些特定民事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就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这一问题所涉及的不仅是《民法典》中对于某些特定民事行为是否应当确立一定形式的国家救济,以及对于检察机关有限介入民事活动的实质及其意义的理解,还涉及《民法典》的编纂中,对于检察机关介入特定民事活动应当授予什么类型的权力及其如何进行相应立法规定的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展开讨论,从理论认识、立法观念的角度上看,不仅有利于《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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