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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的诡谲
——管窥日本宪法第9条的解释

2016-03-06高慧铭高丹丽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3期

高慧铭 高丹丽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宪法解释的诡谲

——管窥日本宪法第9条的解释

高慧铭高丹丽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日本宪法第9条的原意是放弃包括自卫战争在内的一切战争,严格的修宪程序致使修宪未果,日本政府长期以来便将注意力集中于释宪,一步步地释宪最终造成了“第9条与自卫队存在”这一规范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形成所谓的宪法变迁,但违背宪法精神的宪法变迁是否具备正当性值得我们深思。

日本宪法第9条;原旨主义;宪法解释;宪法变迁

日本宪法第9条*日本国宪法第9条规定:“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了达到前款目的,永不保持陆、海、空军以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是最具日本特色的条款之一。基于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深切反思,1947年5月3日开始实施的《日本国宪法》采用“和平主义”作为其基本原理之一*日本国宪法的三大基本原理,即麦克阿瑟三原则,可概括为尊重基本人权、和平主义以及国民主权三大原则。,其内涵体现为:第一,放弃包括侵略战争在内的一切战争、武力的行使以及武力的威胁;第二,为贯彻前项内容,宣示不保持战斗力;第三,否认国家的交战权[1]。故该宪法也被形象地称为“和平宪法”。值得注意的是,第9条是该宪法前言规定的“和平主义”原理*和平主义原理最早源于麦克阿瑟草案,是著名的麦克阿瑟三原则之一,即:“放弃作为国家主权性之权利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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