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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Enfish案和TLI案简析美国软件专利适格客体的判断标准

2016-09-20林委之

中国知识产权 2016年9期
关键词:计算机

林委之

Alice Corp. v. CLS Bank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在2014年针对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专利适格主题作出的重要判决,在此案例之后,不论是在美国商标专利局的专利审查程序还是在双方复审(Inter Partes review,IPR)无效程序中,与软件相关的专利申请都倍受挑战而被大量驳回或者被无效。据统计,Alice案之后,软件相关的美国专利申请的授权率由47%骤降至3.6%,而受其影响,利用双方复审程序无效成功率也创新高,达到惊人的87%。

后Alice时代美国软件专利适格主体的判断

为什么后Alice时代美国专利软件会面临这么大的困境,这就不得不提到Alice案中最高院对Mayo两步测试的新解释,最高院认为所有被挑战不满足专利适格客体的软件专利(或者其他有客体问题的专利,例如商业方法),均需要通过Mayo两步测试才能被认定有效。

所谓的Mayo两步测试,第一步是判断该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是否属于自然规律、自然现象或者抽象概念;如果属于三者之一,第二步再行判断该专利是否存在足以确保整体专利方案“明显多于”(significantly more)非适格客体的发明概念,也就是说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否带来了与众不同的技术改良,而使得该专利被转换为适格客体。

而对于大部分美国软件类专利而言,往往在第一步时会被认定属于抽象概念(abstract idea),然后在第二步时被认为仅仅是利用了计算机实现了常规的组织行为或者商业方法,因此不属于适格的专利客体,从而被认定不具备可专利性。

Enfish案和TLI案

而最近的一个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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