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临时措施可操作性边界探究
2016-09-20翁莉
中国知识产权 2016年9期
关键词:措施
翁莉
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临时措施指临时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实体权利的各项诉讼程序制度,其中,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是我国民诉法确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侵权行为的多样性等特点,权利人对侵权行为难以及时采取有效的权利救济相关措施。尽管诉前的行为保全即临时禁令制度,在我国为了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旨在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在遭受侵犯或即将遭受侵犯的权利提供及时救济保护,但由于法院对其实体条件的把握较严格和经济发展大环境要求的影响,司法实践中真正采取的临时禁令措施案例在很长时间里是稀少的。权利人在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能够掌握和运用的机会不多。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临时措施中,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更为多见和常用。
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中,知识产权权利人通常会在诉讼请求中,既有财产相关的执行内容,如要求被诉侵权方承担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请求;也有要求被诉侵权方停止侵权的行为的非金钱执行内容的请求。而权利人在提起诉讼过程中考虑采取诉讼临时措施时,对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方控制的数量较大的批量侵权产品,如商标侵权案件中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商标的产品、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产品和著作权侵权复制品等的库存,或销售流通领域和渠道中的商品等,是否可以申请采取临时措施的救济,防止该数量较大的涉嫌侵权商品一旦流入市场可能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