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生物领域PCT申请的权利要求布局
2016-09-20金田蕴
中国知识产权 2016年9期
金田蕴
当前,生物技术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生物相关企业选择申请专利的途径对科研成果进行保护。伴随知识经济全球性的深化,国内机构和企业向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申请数量快速增加。PCT申请作为中国专利申请进入各个国家或地区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申请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众所周知,PCT专利申请要经历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即在国际阶段完成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国际初步审查为可选程序),然后进入国家阶段,由被指定的各个国家局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进入国家阶段时,专利申请需要根据各国规定递交国际申请文件的译本(该国的官方语言)和缴纳规定的费用。为了符合各国规定及合理的减少需缴纳的费用,此时,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特别是权利要求书作出适应性的修改。但应当注意的是,该修改不能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所公开的范围,这就要求,在国际申请阶段就提交一份质量较高、权利要求布局较好的专利申请。
虽然各国专利法在原则上有相似之处,但在具体规定上差异较大。特别是在生物领域,不同的国家可以取得专利权的主题都不尽相同。本文将结合中国、美国、欧洲、印度、澳大利亚、巴西及俄罗斯关于不可专利性的主题及权利要求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探讨生物领域PCT申请的权利要求的布局方式。
一、中国的相关规定
(1)关于生物领域不可专利性的主题
同其他技术领域一样,在生物领域可专利性主题涉及产品、方法及应用,但某些主题被排除在可专利性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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