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下地方政府投融资制度建构
2016-09-16曾福城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6年9期
关键词:主体
曾福城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6)
PPP模式下地方政府投融资制度建构
曾福城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350116)
在“资金不足”和“发展需求”的双重压力下,PPP模式以其独有的内在优势被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引进,由于地方政府使用中缺少相关实践经验,使得PPP模式优势发挥不尽。文章借鉴域外国家在PPP模式上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的制度建构提出建议。
PPP;立法;监管机制
一、“治道变革”下PPP模式的兴起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中文译法多样,如:“公私伙伴关系”“公私合营”等。从法律视角而言,是指公主体和私主体之间,基于合作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考量而在彼此间形成的一种伙伴性质的合约网络。在该合作框架下,双方通过“契约精神”的遵守,利益共享并风险分担,实现各自价值的最大化。
PPP模式本质上体现的是政府职能的市场化与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的“治道变革”。主要运作结构为,公主体与项目公司(SPV)(主要由中标的建筑公司、经营公司及其他投资方组成)之间订立合同协议,约定由项目公司负责资金的筹集、项目的建设,以获得公主体的授权而享有特许经营权。其与一般融资相比具有以下典型特征:

比较维度PPP模式一般融资公主体与私主体间关系伙伴关系交易关系风险承担机制承担能力原则承担责任原则项目周期较长(15-30年)较短
庇古福利经济学理论下的福利社会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公权力主体积极投资兴建公共服务项目以造福于人民。然而在投资公共服务项目上,受政府这一公主体自身的局限性制约远远不够。……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