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行为的劳动法规制:法理基础与规则改进∗
2016-09-13董学智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法律
董学智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利益冲突行为的劳动法规制:法理基础与规则改进∗
董学智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商业的繁荣发达,使得利益冲突不仅是公司法上的重要问题,对劳动法而言也愈发重要。劳动法规制利益冲突行为的法理基础在于劳动者的忠实义务。然而,中国劳动法在劳动者的忠实义务体系和利益冲突规则方面都呈现立法空白缺失和司法力不从心的状态。忠实义务的肯认与利益冲突规制的构建是寻求劳资利益平衡、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基点,也是未来中国劳动法修正的重要内容。对此,需要秉持劳动法的基本宗旨与立场,立足中国法语境与现实,借鉴各国经验,在立法上确立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和劳动合同中诚信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进而细致构造规制利益冲突行为的具体规范。
利益冲突;忠实义务;劳动法规制;劳动合同法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现代商业实践的迅猛发展和市场的日益繁荣,即使在一个企业中,利益主体亦愈发多元而具体。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①企业、雇主、用人单位和员工、雇员、劳动者,在本文中属同一概念,下文会根据具体语境使用与混同,特此说明。之间的利益冲突日渐成为常见而普遍的现象,小例子如客服人员使用客服电话打私人电话,域外实例如“德国收银员因涉嫌贪污一欧元被辞惊动总理”②该案可参阅王倩、朱军.德国联邦劳动法院典型判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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