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怠于履行审核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虚假诉讼不利后果
2016-09-10王一馨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10期
王一馨
内容摘要:恶意串通、虚构诉讼主体、案件事实及关键证据的虚假诉讼行为,不但外观上具有极大的隐蔽性,还借助合法裁判文书做外衣,严重扰乱司法秩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通过认定公司以个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逾期无力偿还时的责任主体,进而引申出当金融机构怠于履行审核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检察机关在监督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应以涉嫌虚假诉讼为由进行监督纠正,为查处和震慑挑战司法权威,妨害司法公信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有益探索。
关键词:金融机构审核义务 虚假诉讼 检察监督
【基本案情】
2000年至2004年间,鑫宏公司为达到融资的目的,要求员工及其亲友以个人购买商品房的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借款均由鑫宏公司实际使用,还款亦由鑫宏公司以个人名义办理。
2001年10月26日,工行江苏分行营业部下属城北支行(贷款人)与王世普及保证人南京鑫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人用名义上购买的座落于南京市建邺区叶家套的房产为抵押。而叶家套(现更名为怡康新寓)房屋系拆迁安置房,鑫宏公司为融资需要以公司员工或员工亲友名义购买。买卖过程中除身份证件外,购房人签名多为代签,提供的户口本、工作单位、电话号码、收入证明多为伪造,与买卖合同上登载的购买人没有关系。房屋涉及的贷款资料及还款账户由鑫宏公司统一管理,每个月安排人统一还款。……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