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假借手机趁机溜走”案同案不同判的理性思考
2016-09-10闵丰锦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10期
闵丰锦
内容摘要:“假借手机趁机溜走”的行为在理论与实践中有所争议,同一行为人以同一作案手法在不同地区被分别以盗窃罪与诈骗罪定罪量刑。从实体上分析定性,面对定性盗窃逐渐成为主流观点的趋势,定性诈骗更加符合非法占有行为的关键环节。从程序上看待判决,从中级法院辖区的内部统一到高级法院辖区的省级统一,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同案不同判的趋势。
关键词:盗窃 诈骗 同案不同判
【问题由来:同一行为的不同判决】
(一)同一行为的四次判决
秦某,男,1988年7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人,无业。秦某长期以来在重庆主城各区以“假借手机趁机溜走”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最近四次的三家法院对其同一行为的判决中,两家法院认为系盗窃、一家法院认为系诈骗。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区刑初字第00420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该案共4笔,均为相同手法,秦某分别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某火锅店、重庆市南岸区4公里某茶餐厅、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某会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某咖啡厅等地向不同被害人借打电话,后向被害人谎称出门接朋友,四次分别携带价值1425元、2772元、1955元、1457元的手机逃离现场,后秦某被判处盗窃罪、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2千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刑初字第01014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该案共6笔,均为相同手法:第1笔中,秦某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信任,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与其约见时以借手机打电话和拍照以及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某手机两部、现金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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