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涉嫌诈骗案出庭意见书
2016-09-10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10期
姚彩蔚,1977年生,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河南省优秀公诉人,荣立一等功一次。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自2009年起到河南省鄢陵县做园林绿化,期间认识了襄城县居民徐某和许昌市魏都区居民周某强。后周某于2014年4月向徐某借款人民币80万元用于偿还其以前欠周某强的60万元债务;同月下旬,周某又向周某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同年5月、8月,周某又先后向徐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10万元;2014年年底,周某更换了手机号,前往云南西双版纳暂居,徐某和周某强找不到周某,遂报案。周某在借款时,对徐某和周某谎称自己在山东承包的有绿化工程,借钱是为了生意周转,所借的230万元全部用来偿还债务、买车、日常消费。
[庭审焦点]
周某的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如何认定周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公诉意见]
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公诉人注意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本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的证据能力不持异议,只是对证明方向有异议。为进一步澄清认识,证明被告人周某犯有诈骗罪,公诉人现针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人首先强调一点,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就如同男人与人的关系、汽车与财物的关系一样,构成诈骗犯罪的,肯定有欺诈行为。换言之,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实际上只能是诈骗罪与不构成诈骗罪的民事欺诈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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