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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审查“犯罪结果”证据破解疑案

2016-09-10张剑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10期

张剑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系天某公司仓库管理员。2013年11月6日,天某公司行政部经理曹某报案称:其公司的库房管理员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天某公司货物白酒240瓶。2013年12月2日17时许,民警将孙某某抓获。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一、本案诉讼经过

本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一审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一审检察院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3年8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其担任天某公司仓库主管、负责公司货物收发的职务便利,在本市某地下仓库内,伪造出库单,以销售给客户为名,将其公司所有的“15年精装酒”240瓶从库房提出并据为己有。经鉴定,上述货物总价值为人民币72583.2元。2013年12月2日,经被害单位报案,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涉案赃款赃物均未退赔。

一审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事实与起诉书一致。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3年。一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采信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人曹某(天某公司行政部经理)证言,证明孙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离职,没有进行工作交接。公司发现2013年8月7日发货给董某的酒实际是60瓶,但出库单是300瓶。公司取货必须经过孙某某,没有不经过孙某某直接去仓库取货的。进出库明细表是公司财务人员根据入库、出库单等资料汇总形成的;

证人唐某(仓库所有权人)证言,证明天某公司借用其仓库存放白酒至2013年9月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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