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疑难问题认定
2016-09-10郭莉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10期
郭莉
内容摘要: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持有”的根本含义是对毒品保有管理、支配的权利。购毒者对于运输途中的毒品也可进行事实上的支配,进而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行为人知晓犯罪并不等于参与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主观意思联络和共同犯罪行为,否则不能认定。
关键词:持有 运输 毒品共犯
[基本案情]2014年10月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吸毒人员)打电话给曾某某,请曾某某为其购买一样东西(指冰毒50克),并希望将冰毒带至天津。曾某某随即答应,要求张某某先将购买冰毒的钱汇到自己用他人名义开办的中国农行如意卡上。张某某为了让曾某某帮自己买冰毒,于2014年10月3日汇入10000元到曾某某指定的账户。曾某某收到钱后,遂找林某送货。2014年10月5日林某驾驶私家车准备送货,出发前,林某的朋友黄某某得知林某要去天津,便提出要搭车去天津办事,林某同意后,两人一起前往天津。途中,林某告知黄某某是去送货(指毒品),黄某某未作表示也未下车,两人在车上共同吸食了少量毒品。当车沿京津塘高速公路行驶至97公里处宜兴阜收费站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从林某车上收缴冰毒50克。2014年10月5日18时,林某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在北辰区的一个商业区将前来收取毒品的张某某抓捕。
一、实务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某和黄某某的定性,对此,司法实务中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对于张某某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张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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