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职务犯罪中自动投案的认定

2016-09-10张登银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10期

张登银

内容摘要: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案,要根据实践情况予以区别认定,对于侦查人员持《询问通知书》通知到案的,因其不具备到案的主动性,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在到案之前,向单位负责人表示愿意投案,但无实际投案行为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关键词:职务犯罪 传唤到案 自动投案

[基本案情]王某某系白云乡政府事业管理中心主任,2015年8月检察机关得到王某某涉嫌受贿线索后,遂展开调查,并在8月31日对被索贿人张某某进行了询问,掌握了王某某索贿12万元的犯罪事实。王某某在得知检察机关调查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后十分害怕,于9月2日下午找到其所在单位P县D乡政府乡长陈某某,向陈某某谎称其帮一亲戚收受了张某某12万元的好处费,问陈某某该怎么办。陈某某遂建议其到检察机关投案,并让其给白云乡党委书记刘某某汇报。其后,王某某电话给该乡党委书记刘某某汇报自己收受他人行贿款12万元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想去投案。刘某某当场表示赞同其想法,并建议王某某立即投案。2015年9月3日至5日是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放假期间,9月6日中午,侦查人员持询问通知书,将王某某带到检察机关询问,经询问王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向张某某索贿12万元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遂对王某某受贿案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一、司法实务分歧

关于王某某是否具有自动投案行为,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