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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一个问题

2016-09-10王茂宁

检察风云 2016年18期
关键词:法律

王茂宁

从宗教到法律,生死之争走下神坛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意思是快乐的死亡,或是无痛致死术。然而,审视全球主要宗教,对于类似于自杀的安乐死,都是持否定态度的。佛家认为,生死乃是不断的轮回,个体面对死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死亡,而是等待另一段因缘际合,因此必须顺应天意。“安乐死”不仅是对神圣生命的冒犯,还触犯了佛门“不可杀生”的戒律。佛家认为:死亡之苦乃是人的前世业力所致,因此解决之途只有忍受,人为阻断只有加深罪孽。道家推崇“永生”思想,认为“生命在我不在天”,因此人生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认识、热爱和珍惜生命。而在西方,基督教鲜明地提出生命乃上天赋予,神圣不可侵犯,哪怕是自己也不可以。天主教则更甚,认为安乐死是道德上的错误行为,对于任何临终病人,都必须予以无条件的慈悲关怀,达到真正的至善,否则均为违背天主教义的行径。

应该说,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它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法律也对其进行了严格的保护。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公民生命权的剥夺行为是属于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譬如执行死刑。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安乐死是否属于“特殊情况”,能否也将安乐死看作是一种合法行为的问题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1935年在英国成立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三年后,在美国也成立了同样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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