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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之诉抗辩权问题研究

2016-09-10章正璋

现代法学 2016年2期

章正璋

摘要:有请求一般就会有抗辩,针对占有保护请求权之抗辩权主要区分为8类,其中原告方面未曾占有某物、被告方面不存在侵占妨害占有的行为以及除斥期间届满等抗辩事由,其抗辩效果在于使请求权不成立或者消灭请求权,法官可以依职权予以释明。而对于原告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及其扩大存在与有过失(又称促成过失)、被告享有本权、受害人之同意、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以及无因管理等抗辩事由,其抗辩效果在于对抗请求权,法官通常不得依职权予以释明。原告的占有为无权占有、被告享有本权对于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一定的对抗效果,但是无法对抗其他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正当防卫是典型的侵权抗辩事由,一般无法成为侵害占有的抗辩事由。

关键词:占有保护请求权;抗辩与抗辩权;释明

一、问题的提出

罗马法以来占有保护(可导致占有之诉)与本权保护(可导致本权之诉)即并列存在,二者互不隶属,区别明显,各自承担不同的诉讼功能和社会功能,构成财产归属秩序从事实到权利的双重保护格局。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本权保护研究而轻占有保护研究、重本权保护而轻占有保护的现象,对于占有保护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关注明显不足。传统民法上的占有保护诉讼只包括占有物返还诉讼、占有排除妨害诉讼和占有消除危险诉讼,系采狭义的占有诉讼模式,该模式为我国《物权法》所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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