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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否决权的制度本源与改革路径

2016-09-10田亦尧

现代法学 2016年2期

田亦尧

摘要:自我国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来,其所承载的制度期待与制度实效存在着巨大的反差,而现有的大量国内法考察和比较法研究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困境。作为制度创始者的美国环评法并未将环评否决权赋予环保部门,而这一点却始终在我国的环评法改革思路中得到关注。现行的环评否决权存在分权不确权、分权不分责、分权不护权、分权不限权的制度设计问题,为此,通过实现环评否决权与建设项目决策权的科学配置,明确环境行政权责划分,建立独立审查机制,并附随建立起完善的参与保障程序,成了环评否决权乃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改革路径。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否决权;利益衡量;行政分权

众望所归,自2015年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补正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关于“补办环评”引发的制度漏洞与寻租空间,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仍有巨大空间。通过考察《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2年实施以来的运行状况(参见图1),不可避免地会发现建设项目环评大量通过的事实与环境污染不断恶化的现状间所存在的矛盾。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理论研究面向上,时下更多的研究重点聚焦于“公民参与”为中心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研究,着眼于“国际视野”下的面向制度“立法目的”、“对象与程序”等要素的比较研究。相应地,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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