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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作社社员附加表决权的法律规制

2016-09-10张德峰

现代法学 2016年2期

张德峰

摘要:当前我国合作社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社员附加表决权导致了社员对合作社民主控制的虚化,从而对法律规制社员附加表决权提出了要求。我国社员附加表决权法律规制应以确保社员民主控制合作社为目标,但是,当前立法对法定附加表决权规制不力,对事实型附加表决权和合作社联合社附加表决权缺乏规制。为保障社员对合作社的民主控制,我国立法应当对社员附加表决权从其授予到影响力再到行使进行全方位的规制,同时,将事实型附加表决权、合作社联合社的附加表决权纳入法律规制的对象范畴。

关键词:合作社;社员附加表决权;法律规制

一、问题的提出:附加表决权冲击下社员对合作社民主控制的虚化

根据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修订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社员的民主控制”是合作社的原则之一。“社员的民主控制”就是由全体社员以民主的方式对自己的合作事业进行管理和控制,并排除某个(些)社员对合作社的管理和控制。“民主的方式”体现在社员表决方式上,就是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所谓“一人一票制”,是指每个社员在合作社社员大会选举和表决时,都有一票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权利。不过,“一人一票制”并非合作社的唯一表决规则,在保障社员民主控制合作社这一前提下,合作社实践中也出现了社员附加表决权,即社员在享有一票(即基础表决票)表决权的基础上再额外享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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