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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研究

2016-09-10陈佩中共中央党校北京100091

湖北社会科学 2016年8期
关键词:改革管理

陈佩(中共中央党校,北京 100091)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研究

陈佩
(中共中央党校,北京 100091)

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中央明确提出要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重要方面。健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符合司法权自身的运行规律,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是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有力保障。当前,我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依旧受传统管理体制的惯性所影响,存在相关法律滞后、法官员额的科学标准还未建立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应及时修改相关立法、建立科学的法官员额核定标准并完善法官遴选机制。

分类管理;法官职业化;去行政化

继2004年和2008年两轮司法改革之后,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第三轮司法改革。前两轮司法改革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动的对既有司法体制框架下的工作机制的局部改革,第三轮则是由中央从整体布局上进行的强制性制度改革。对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方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1](p33)健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和审判独立的必然要求,有助于法官提高职业荣誉感,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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