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公共管理领域行政委托的规制
2016-09-06臧怿
法制与社会 2016年7期
关键词:公共管理
摘 要 政府行政业务外包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委托,但我国关于行政委托的立法存在很大的缺失,行政委托的事项范围、主体条件、责任承担方式都属于模糊不清的状态。文章围绕行政委托在公共管理领域正当性基础以及行政法在行政委托中适用的困境进行论述,最后对公共管理领域行政委托的界限与规制进行探讨。
关键词 民营化 公共管理 行政委托
作者简介:臧怿,扬州大学法学院学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59-02
一、 行政委托在公共管理领域正当性基础与现实动因
(一)相关几种学说依据
1.公共选择理论学说:该理论主要是利用经济学理论进行分析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基于为求得最大效益的经济人的假设,公共选择理论学派提出应在政府以及政府的整个政治通知范围引入市场竞争。并建议将利润分享机制引进政府,对于节省出来的成本归入财政节余,赋予官僚机构一些的自主选择权。这就是一种在政府中引入企业运营方式的模式,参照竞争机制来规划政府行为方式的做法。
2.新公共管理理论学说:新公共管理理论成为支撑现代国外公共进行行政方面改革的主要理论基础,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认为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在管理上并无本质上的差异,私营部门的管理模式仍然可应用于公共部门。政府一方面应逐步退出一些诸如经济的社会领域,促使社会经济主体依照司法进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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