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私有化法律问题研究
2016-09-03赵亚飞
科技经济市场 2016年6期
关键词:信息披露
赵亚飞
摘要:本文分析了上市公司私有化的动因以及私有化可以带给公司的效果,同时解释分析了强制挤出权利,主张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在公司私有化退市这一层面上急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对小股东的司法救济路径,不急于推出强制挤出制度,更加注重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
关键词:私有化;强制挤压;信息披露
0引言
2016年2月17日,聚美优品宣布收到来自陈欧、戴雨森以及红杉资本等的私有化要约,以每份ADS7美元的价格欲私有化聚美优品,此报价不到2014年公司IPO价格的三分之一。在聚美优品之前奇虎360公司也收到了来自股东的非约束性私有化要约。中概股私有化是一个不曾消失的话题,早在几年前巨人网络、分众传媒、盛大网络当当网等公司都进行了私有化。
所谓上市公司私有化指的是上市公司大股东以股权收购等方式获得中小股东股权,使得上市公司股权集中而无法满足维持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要求而退市的一种交易,也可以看成公众公司赶走其公众股东的行为。私有化交易常见于美欧成熟证券市场,美国纽交所每年约100到300家公司退市,约有四分之三是自主性退市,纳斯达克每年退市约有300到500家公司,约一半是自主退市。我国国内A股市场上市公司私有化现象寥寥,仅有中国石化等几个案例。分析原因,我认为主要是我国股票上市实行核准制,公司实现上市难度很大,许多公司竞争为数不多的上市机会,而在一家上市公司实体业务衰败之后仍然有炙手可热的壳资源可供利用,其一般会选择将壳资源处置掉而不会直接退市,故而私有化行为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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