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待判决确定债权转让〔*〕
——以强制执行请求权为中心的考察
2016-09-01○黄毅
学术界 2016年6期
关键词:执行力
○ 黄 毅
(西南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00700)
善待判决确定债权转让〔*〕
——以强制执行请求权为中心的考察
○黄毅
(西南大学法学院, 重庆400700)
判决确定债权转让是基于执行难而自发产生的一种对权利的自我调节。允许其转让与司法权威并不矛盾,权力善待权利才是民众之福。判决确定债权转让的意义在于附随其上的强制执行请求权亦能一起转让,根据大陆法系强制执行请求权理论,从强制执行请求权性质、成立要件以及执行力主体范围扩张原理出发,可以演绎出其转让的适法性。为防止执行腐败:应确定公平合理的转让折价比例,契约意思自治原则应退后;启动执行程序后不得转让;应采用具体请求权说,审查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判决确定债权;司法权威;强制执行请求权;执行力主体扩张
一、问题的缘起
执行难是困扰我国法治进程的一大顽疾。由于执行难导致大量“权利白条”而饱受诟病,当事人费时费力,历经曲折通过司法路径而获得的公权力救济,执行难却让本该“变现”的权利躺在了其实现过程的最后一程。权利沉睡于终点线之前,但机会往往是伴随着问题应运而生的,执行难的深刻化和广泛化催生了判决确定债权转让〔1〕的兴起。
判决确定债权转让一经出现,即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的热议。关于判决确定债权转让的争论,大致可以梳理为以下二种见解。一为否定见解,该见解认为转让判决确定债权的行为会损害司法权威〔2〕,而且某些人恶意收购判决确定债权,形成相关的产业链,由此将加剧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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