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秦簡札記五則
2016-08-30馬志亮
馬志亮
讀秦簡札記五則
馬志亮
一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116記:
“隸臣將城旦,亡之,完爲城旦,收其外妻、子。子小未可别,令從母爲收。”可(何)謂“從母爲收”?人固買(賣),子小不可别,弗買(賣)子母謂殹(也)。*釋文參看陳偉主編: 《秦簡牘合集(壹)》,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243頁。

二
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金布律》簡70記:
不能逮其輸所之計。*釋文參看陳偉主編: 《秦簡牘合集(壹)》第92頁。


由此看來,雖然秦簡的“建”字和“逮”字,在多數情況下,可用左旁所从是“廴”還是“辵”作爲區别標準,但因當時秦簡文字的書寫規範尚未完全確立,二者相混或誤寫現象仍不可避免,故有時在進行釋文的判别上,尚須以文義的順暢爲主要依據。
三
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簡4第壹欄記:
審悉毋(無)私。
“毋”字,整理者讀爲“無”。*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 《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81頁。我們認爲,“毋”讀爲“無”,這在秦簡中多見,但於本簡中,似無必要破讀。《爲吏之道》的第一章,即從簡1至簡23第壹欄,*分章依據林素清: 《秦簡〈爲吏之道〉與〈爲吏治官及黔首〉研究》,《簡帛》第八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79—307頁。“毋”、“勿”均有使用。用“毋”者除上舉之例外,尚有“安静毋苛”(簡6壹)、“嚴剛毋暴”(簡8壹)、“廉而毋刖”(簡9壹)、“毋復期勝”(簡10壹)、“毋以忿怒夬(決)”(簡11壹)、“和平毋怨”(簡13壹)。用“勿”者有“悔過勿重”(簡14壹)、“兹(慈)下勿陵”(簡15壹)、“敬上勿犯”(簡16壹)、“聽閒(諫)勿塞”(簡17壹)。以上所舉各例的“毋”與“勿”字,皆表示禁止和勸阻,可解釋爲“不要”、“不准”、“不允許”等含義,體現出對爲吏者各種惡習明令禁止的强烈語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