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对发展我国协商民主的启示
2016-08-24陈朋
人力资源管理 2016年8期
关键词:启示
陈朋
摘要:马克思在总结洛克、黑格尔等人的市民社会理论基础上,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创新了市民社会理论。葛兰西和哈贝马斯等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新的社会环境下进一步丰富发展这一理论。本文通过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深入探析,探讨出这一理论对当前我国协商民主发展带来的启示。
关键词:市民社会 协商民主 启示
一、市民社会的理论渊源及历史演变
亚里士多德把市民社会界定为一个区别于自然状态和野蛮社会的、由平等和自由的人们组成的自治共同体。西塞罗第一次明确了市民社会的概念,那一时期的“市民社会”其实不是指和国家分离的私人领域,而是指一种国家和社会相混同的状态,是指一种和“自然状态社会”相区别、相对立的社会形式。为了反对君权神授的思想,洛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家和社会的二元论。洛克认为社会先于国家而存在,国家只是处于社会中的个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形成的契约的结果。他认为国家的权力源于人民,人民是裁判者,社会决定国家。
黑格尔颠覆了传统市民社会的哲学含义,明确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黑格尔所理解的市民社会是一个区别于家庭关系和公民关系的人与人之间的联合体,社会成员之间不是靠法律调整的公民关系,也不是血缘关系,而是“需要的体系”,即个人满足自己物质利益和需要的场所。由此可见,市民社会是以独立个人为基础的私人利益集合体,家庭伦理无法在市民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所带来的市场行为必然引起人民伦理的堕落和社会运行的无序。……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