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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研究

2016-08-24唐彬彬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唐彬彬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刑事诉讼法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研究

唐彬彬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帮助法官查明事实真相,是各国普遍的做法。我国刑事诉讼法亦特别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如何参与刑事诉讼作出了规定。然而,由于规定的粗糙与缺乏可操作性,引发了司法实务中的许多问题,例如“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主体定位混乱、其意见的证据属性的不确定以及相关质证程序的虚设等。结合本土案例资源、中美相关问题的理论学说,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包含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其所提供的材料应当被视为一种质证意见,相关质证程序亦应进行相应完善。

有专门知识的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在不断的进步,并且越来越复杂。由于刑事案件追溯过程的分工愈加精细,侦、控、审三机关对争议案件事实的判断、认定也需要由专门的鉴定人来提供帮助。[1]但是,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鉴定人所能发挥的作用受到了局限。首先,鉴定人知识面有局限性,而且其对新技术学习可能延后;其次,由于鉴定人自身、鉴定方法等原因可能造成鉴定错误。①2009年,美国国家科学院发布了《加强美国法庭科学:未来发展之路》的研究报告,在对至少12种法庭证据进行深入研究之后得出:“所有的法庭证据,除DNA检测之外,都缺乏科学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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